校园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3-26 作者: 政府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黔南州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邮箱反馈到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为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充分的发挥举报奖励在推进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如下举报奖励机制。

  (二)校园食品经营主体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的:1.超过保质期。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6.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校园食品经营主体在中小学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五)校园食品经营主体加工制作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校园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七)校园食品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做举报奖励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4.原则上举报奖励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匿名举报人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告知方式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别的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一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1.重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2.一般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指举报事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未达到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给予警告或较大数额以下罚没款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级、二级、三级举报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为5万元。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元奖励。

  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校园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属于违反法律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2.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3.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一)根据实际,适当简化优化奖励程序,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就查实的校园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要求兑现奖励。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按要求受理、处理上述部门移送的可予奖励的线索,就查实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要求兑现奖励。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四)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五)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备注:举报事项由黔南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的,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举报事项由黔南州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按照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举报奖励机制落实】。

  (七)本奖励机制由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教育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