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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1-25 15:3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2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网址: ),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1.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为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风险隐患,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食堂承包经营公司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察觉缺陷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并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或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承包经营企业,要及时终止合同(协议)。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违反
二、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
(一)要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许可项目,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经营,确保食堂食品安全。
(二)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要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三)承包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集中用餐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一)要加强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督促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健全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集中用餐单位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对承包经营企业实施考核评价。
(三)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要求其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餐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四、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一)严格许可管理。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二)强化日常监管。对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要依法评定风险等级,按规定频次和检查要点严格开展日常检查,对风险高、有不良记录、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加大抽检力度。要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的抽检,分类实施重点抽检、跟踪抽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
(二)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突水平。
(三)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对检查发现承包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并处罚到人。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按照习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压实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牵头起草了《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目前,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散、乱”等问题仍较突出,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素养整体不高,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商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起草了《通知》,旨在进一步指导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按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推动健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以适应高质量发展新形势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高要求。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参考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度,以及正在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2023年7月,食品经营司启动《通知》的起草工作。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了解北京、上海、山东、湖北、重庆等地目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监管做法,形成初稿。2023年8月至10月,先后征求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市场监管总局9个相关司局,以及32个省(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42条,其中采纳29条、部分采纳2条。考虑到进一步压实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各方责任,聚焦工作措施,经多次修改,形成此稿。
《通知》共有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为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通知》中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申办主体提出要求,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的申请人,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承包经营企业要依法依规、依照合同(协议)约定,保证食品安全。此部分着重提出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要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部分,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此部分提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组织并且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四部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从严格许可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三个方面,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高、有不良记录、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保障人民群众用餐安全。
第五部分,强化应急处置。分别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提出工作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第六部分,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集中用餐单位相关负责人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对发现的承包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处罚到人,视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是关于明确各方管理责任。明确了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评价考核;集中用餐单位应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招投标,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应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二是关于提高承包经营准入门槛。一是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准入要求,实行承包经营行为的,应当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省份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明确高校食堂许可和审查权限,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层级高校食堂许可和审查权限;三是明确禁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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